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一)
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執行完畢
- 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關於甲OO前案紀錄之記載部分,應更正為: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本院分別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執行完畢(另接續執行拘役刑,於108年3月29日執行完畢出監)
- (二)
應更正為「新臺幣23萬5千元」
- 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所載「新臺幣23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23萬5千元」
- 二、
論罪科刑
- (一)
爰參酌上開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於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 被告有如前述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已說明認: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惟倘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則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於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修正前,法院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經查,審酌本案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均非相同,尚難遽認被告所為本件犯行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爰參酌上開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 (二)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以聲請書所載方式詐取財物,造成告訴人吳O華受有財產上損害,且破壞社會交易秩序之信O,惟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犯行,且被告於偵查中即與告訴人吳O華、蘇O昌達成和解,並已全額賠償吳O華所受損害,此有和解書2紙(見偵卷第75、77頁)及吳O華簽立之收據影本1紙可佐(見本院卷第51頁)在卷可佐,堪認被告犯後已有悔意,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程度,暨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部分
- (一)
爰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 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且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O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參照)
- 經查,被告於本案詐得之新臺幣23萬5千元,為其犯罪所得,惟其已全額賠償予吳O華,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吳O華簽立之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51頁),依前開說明,本案之犯罪所得即屬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 (二)
爰不予宣告沒收
- 扣案之冰糖1包,業經被告交付吳O華,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 甲OO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民國108年3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 詎其猶不思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4月11日14時4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XX號前,利用冰糖冒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致使欲購買安非他命之吳O華、蘇O昌2人信O為真而陷於錯誤,而以新臺幣23萬元之價格向其購買偽裝成安非他命之冰糖而受有損害
- 嗣吳O華、蘇O昌發現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 二、
蘇O昌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吳O華、蘇O昌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法條:刑法,第33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一)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參照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