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8時2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宜蘭縣羅東鎮博愛路XX號誌岔路XX號誌岔路XX號普通重型機車撞及,告訴人邱O娟因此受有臀部挫傷、右側小腿挫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陳祥子則受有左手左腳受傷等傷害(未據告訴)
- 被告甲OO肇事後,親自電話報警,並已報明肇事人姓名、地點,請警方O往處理,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
- 案經邱O娟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告訴人邱O娟告訴被告甲OO涉嫌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甲OO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茲據被告甲OO與告訴人邱O娟達成和解,告訴人邱O娟並於110年9月2日撤回對被告甲OO之刑事告訴,有訊問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稽(見本院交簡字卷第25至27頁),本案既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是本件查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所列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事由,爰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本件告訴人邱O娟告訴被告甲OO涉嫌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甲OO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四項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