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6月4日11時5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其後搭載乘客即告訴人龔O慈,沿宜蘭縣三星鄉大洲路XX號誌正常運作岔路XX號誌正常運作岔路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撞及肇事,告訴人龔O慈因此受有右側股骨節段性開放性骨折、右側脛骨粉碎性開放性骨折、右側腓骨節段性開放性骨折、右側跟骨粉碎性開放性骨折、右後脛動脈斷裂等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龔O慈告訴被告甲OO涉嫌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被告甲OO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甲OO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甲OO之告訴,此有和解契約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龔O慈告訴被告甲OO涉嫌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被告甲OO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