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
- 甲OO曾因多次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最近一次於民國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109年3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
- 竟於服用酒類後,於110年7月17日15時50分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自宜蘭縣○○鄉○○路XX號住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途經同鄉礁溪路XX號前為警攔檢,同日16時14分許,經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48毫克
- 三、
處罰條文: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五、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