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 實
- 理 由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時坦承不諱(偵卷第40頁),核與被害人黃O耀、被害人彭O瀅、證人范O智於警詢中證述相符(警卷第9至24頁),並有道路XX號函所附該所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1份(警卷第29頁、第31頁、第35至41頁、第49至53頁、第55至63頁、第65至66頁、第71至87頁,本院卷第53至56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 二、
論罪科刑
- (一)
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予以論處 |從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予以論處
-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O法律
-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業於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5月30日生效施行
-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原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修正後該條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新法除將原條文之「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另就致死、致重傷、致傷及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區分情狀,而為不同刑度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行為後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從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予以論處
- (二)
係犯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 (三)
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及最高本刑 |尚有可疑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 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花簡字第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07年7月5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累犯規定,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法院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罪質並不相同,二者保護法益、犯罪手段、目的亦不相似,是否能因被告前案執行完畢,遽論被告就本案具有主觀特別惡性,尚有可疑,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及最高本刑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肇事後知悉他人可能因此交通事故而受傷,仍逕自逃離現場,未顧及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所為實應予非難
-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酌被害人本件所受傷害僅為擦挫傷、撕裂傷,傷勢非重,且被告嗣後就被害人所受之傷害已與渠等達成調解,有花O市公所110年8月23日花市民字第1100023660號調解卷宗1份可查(本院卷第89至105頁),被害人黃O耀表示對本案判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可查(本院卷第77頁)
- 兼衡被告自述國中肄業,智識程度不高,目前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警卷第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雅楓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法條
- (一) 理由 | 論罪科刑 | 新舊法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4
- 刑法第185條之4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4
- (二)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