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5至46頁)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併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王O華素不相識,僅因誤會而生糾紛,然不思理性溝通,任意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言語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大馬路上謾罵告訴人,致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受減損,所為實有不該
- 惟念被告無任何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5頁),素行尚可,且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有與告訴人之調解意願,惜因告訴人無意願而未能成立調解,而告訴人對本案表示:希望給予被告最低刑度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任O於中華紙漿廠、需撫養太太、家中經濟狀況不佳(見本院卷第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辯護人所辯尚無可採
- 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等語,然因被告迄今未能與被告達成和解,而告訴人表示希望予被告最低刑度等語,已如上述,為期能使被告記取教訓,避免再罹刑章,是本院認本案宣告之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理由,爰不予緩刑之宣告,辯護人所辯尚無可採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卓浚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卓浚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
- 法,第32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法條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