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之方式,與告訴人陳O軒溝通,反而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名譽貶損
- 其坦承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 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110年度速偵字第6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犯罪事實
:
- 甲OO於110年8月14日22時1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XX號統一超商國華門市,因酒後行為無法自制,遭店員陳O軒制止,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以「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祖母」、「卒仔」(閩南語)等詞辱罵陳O軒,足以貶損陳O軒之名譽
- 證據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09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