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綜合判斷後認為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查被告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前案亦為竊盜案件,均侵害財產法益,綜合判斷後認為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本件犯罪之手段,所竊取普通重型機車1輛,價值新臺幣2萬元,此經告訴人翁○○○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取之重型機車已返還告訴人,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份在卷可參,暨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自稱無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爰不另為沒收及追徵價額之諭知
- 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普通重型機車1輛,業已發還告訴人,爰不另為沒收及追徵價額之諭知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中午12時8分許,在翁○○○位於嘉義縣○○鄉○○村XX號住處前,利用翁○○○疏未將機車鑰匙取下之機,徒手竊取翁○○○停放在屋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旋即騎乘該機車離去
- 嗣翁○○○發現機車遭竊,即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翁○○○訴由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已可認定
-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OO於偵查中自白,核與告訴人翁○○○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證人李○○於警詢之證詞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O詳細資料報表、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過路O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車O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份、尋回機車現場照片2張及監視器錄影截圖12張等附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可認定
- 二、
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前因多次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2次、7月8次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7年4月19日縮刑假釋,至108年2月11日因假釋期滿以執行完畢論,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六、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