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逕以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10月12日13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嘉義縣太保市台18線快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該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台18線慢車道由東往西方向駛來,見狀閃避不及,2車發生擦撞,造成告訴人林O緯受有左側股骨幹骨折、頸部前側深部撕裂傷、顏O骨骨折等傷害
- 案經林O緯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林O緯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朴交簡卷第133頁、本院於110年9月13日收狀),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林 廷緯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