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
- 二、
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
-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O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又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追加起訴,而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
- 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
- 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決、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三、
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O連關係
- 經查,檢察官以本案與本院審理中之前案,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O連關係,而於民國110年8月26日將本案偵查終結並追加起訴,嗣於同年9月6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7457號追加起訴書及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在卷可參
- 惟查,檢察官所指前案業經本院於110年8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31日以110年度訴字第302號、110年度易字第337號裁判終結,有審判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 是本件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時,前案業已判決,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追加起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為警調閱錄影監視畫面而循線查獲
- 甲OO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別判刑並送監執行後,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9年12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7月8日10時6分許,在嘉義市○區○○路XX號前,見江O豐停放於上址住處前之紅色腳踏車1台(價值新臺幣200元)未上鎖,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之,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
- 嗣江O豐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錄影監視畫面而循線查獲(已發還)
- 二、
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為求訴訟經濟及量刑上之妥當性,爰追加起訴
- 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O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
-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 ......」,又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O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及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26日,以110年度偵字第4331號、第4358號、第4560號、第4713號、第4882號及第4892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37號(修股)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案與前經起訴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O連案件,為求訴訟經濟及量刑上之妥當性,爰追加起訴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 罪名法條
-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7條
-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
- 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決,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 四、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