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5月3日17時1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水上鄉台一線道路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受有右側中指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5月3日17時1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水上鄉台一線道路,由南O北方向行駛,途經同路272.3公里處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行駛,而追撞前方停等紅燈由告訴人李O英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受有右側中指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