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沒收
-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前補充「意圖 |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第3行「基於竊盜之犯意」前補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等字
- 第6行「約重140公斤」後補充「價值2,000元」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本件犯罪之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告訴人林○○所受之損害,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擔任吊車助手,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被告為本件犯行所竊取之鋼筋40箍(重約140公斤),被告已以新臺幣(下同)1,330元之價格出售給○○企業社,是該1,330元屬於出售鋼筋後變得之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該款項業已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因曾受僱在嘉義縣○○市○○○段○村XX號抽水站工地工作,獲悉該工地平時並無人看管,就堆置在現場之材料,亦無設置防盜措施,竟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5日上午1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抵上揭工地,趁四下無人之機,徒手竊取○○營造有限公司所有,放置在該工地之鋼筋40箍(約重140公斤)得手,旋將竊得之鋼筋搬運上車,載運至嘉義縣○○鄉○○村XX號之00之「○○企業社」,以新臺幣(下同)1,330元之對價,出售予不知情之○○企業社總務人員高○○
- 嗣○○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林○○發現其所有之鋼筋遭竊,因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清查,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林○○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已可認定
-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行,並有告訴人林○○於警詢之指訴,及證人高○○之證詞、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收據、被害人報告單、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竹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車O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現場照片2張、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4張、○○企業社收據照片1張附卷,並有扣案之銷贓所得現金1,330元及○○企業社收據1張為憑,被告犯嫌已可認定
- 二、
是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扣案之現金1,330元是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