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
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被告前案亦有酒後故意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綜合判斷後認為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查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嘉交簡字第22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前案亦有酒後故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案件,綜合判斷後認為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
-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O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及公O安全,心存僥倖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自稱業工,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O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而查悉上情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嘉交簡字第2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悔改,於110年9月2日晚間10時至11時許間,在嘉義縣民雄鄉東榮國小附近之友人住處,飲用啤酒3瓶後,明知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O,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3)日凌晨0時50分許,自上開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 嗣於同日凌晨0時58分許,行經嘉義縣民雄鄉台一線與民雄陸橋之交岔路口時,因未依標誌標線行駛,為警攔查後發現有酒氣,遂對其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定,於同日凌晨1時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單、車O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在卷可稽
- 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應無致其所受刑罰超過罪責之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
- 又被告曾有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酒後駕車紀錄,卻仍再犯同罪質之本案,足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主觀惡性非輕,依累犯加重其最低本刑,應無致其所受刑罰超過罪責之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