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乙OO、丙OO、丁OO、戊OO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其友人即被告乙OO(綽號:QQ)、被告丙OO、被告丁OO、被告戊OO(綽號:阿國)等人,於110年1月21日凌晨1時許,在高雄市○○區○○街XX號之尚O保齡球館飲酒,被告甲OO見相識之告訴人鐘O郎在場,乃邀約併桌,詎料:(一)於同日凌晨2時17分許,雙方發生口角,被告乙OO、丙OO、丁OO、戊OO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被告丙OO、丁OO、戊OO徒手毆打告訴人,被告乙OO則以腳踹擊告訴人
- (二)後於同日凌晨2時42分許,在該保齡球館門口,告訴人為阻止渠等離去而上前拉扯,被告甲OO、丙OO、丁OO、戊OO因而心生不滿,竟各基於傷害之犯意,被告甲OO持三角錐毆打告訴人,被告丙OO、丁OO、戊OO則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擦傷、下唇1公分撕裂傷、左O結膜下出血、左O部、右手、右膝多處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5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5人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 茲被告甲OO、乙OO、戊OO已與告訴人成O調解,告訴人並對被告5人均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5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經查,本件被告5人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