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15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橋頭區成功南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成功南路同方向行駛至該路口處欲直行,致其閃避不及而與甲OO車輛擦撞後人車O地,並受有雙肘擦挫傷、右側骨盆鈍挫傷、右腰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15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橋頭區成功南路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同區橋新一路口時欲變換至外側車道並右轉進入,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或轉彎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天色日間且光線良好,車況正常,柏油路面無障礙或其他缺陷,依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禮讓直行車,即冒然變換車道並右轉,適有告訴人莊O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成功南路同方向行駛至該路口處欲直行,致其閃避不及而與甲OO車輛擦撞後人車O地,並受有雙肘擦挫傷、右側骨盆鈍挫傷、右腰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