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過失傷害人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8時5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路XX號電桿前時,本應注意汽車在未劃分向標線之道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對向行駛至該處,本應注意汽車在未劃分向標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且交會時,應減速慢行,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亦疏未靠右行駛且未保持適當間隔即貿然會車,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被告即告訴人2人均人車O地,被告即告訴人乙OO受有雙側硬腦膜下出血之傷害,被告即告訴人甲OO受有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左手、雙膝多處挫擦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乙OO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甲OO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乙OO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 再者,依刑法第287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即告訴人2人分別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被告即告訴人乙OO110年8月26日刑事撤回告訴狀、被告即告訴人甲OO110年9月1日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乙OO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嫌
- 三、查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甲OO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乙OO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法條
- 一、 理由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