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16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岡山區空醫院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前峰國中側門處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保持安全間隔,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致撞擊同向前方由告訴人莊O昭所騎乘之腳踏車,致告訴人莊O昭人車O地,並受有左眼結膜下出血、顱骨骨折、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創傷性蜘蛛膜下出血、創傷性顱內出血、頭部外傷併腦挫傷腦出血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因涉犯上述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其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提起公訴,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被告已與告訴人莊O昭、告訴人即莊O昭之配偶毛O生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交易卷第167至173頁),則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查被告因涉犯上述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其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提起公訴,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