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通常程序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本應注意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實屬不該
- 惟告訴人騎乘機車行經上開路段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對於車禍之發生亦應負一定之責任
- 是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衡酌被告之素行、告訴人所受之傷勢、被告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吳宗穎、何O陞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