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8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員林O中正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中正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上址交岔路口時,見被告所騎機車突然從巷口騎冒出已然無法閃避,2車因而發生碰撞且雙方人車O倒地,告訴人張○○因此受有大腿挫傷、左O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所涉肇事逃逸罪部分另由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而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告訴人張○○及甲○○(張○○之父)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2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
-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8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員林O中正路275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同日8時18分許,行經該路段與至中正路之無號誌交岔路口處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支O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無缺陷且無障礙物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駛入上開路口,適告訴人即少年張○○(93年1月間出生,年籍詳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中正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上址交岔路口時,見被告所騎機車突然從巷口騎冒出已然無法閃避,2車因而發生碰撞且雙方人車O倒地,告訴人張○○因此受有大腿挫傷、左O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所涉肇事逃逸罪部分另由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 三、告訴人張○○及甲○○(張○○之父)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