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 甲OO、黃O居均係彰化縣彰化市南瑤里XX號住處,在該址門前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騎樓,接續以「賊阿」、「幹你娘咧」(臺語)等語辱罵黃O居,足以貶損黃O居之人格,妨害黃O居之名譽
- 二、
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被告雖以數句言語辱罵告訴人黃O居,但其犯罪時間密接、地點相同,且均在實現同一犯罪目的而侵害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未能和睦相處,竟以上開言詞侮辱告訴人,犯後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及其辱罵之情節、被告職業、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