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乙OO、丙OO、丁OO、甲OO等4人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OO、丙OO、丁OO、甲OO等4人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先是與被告兼告訴人張O榮、被告葉高昇、陳O瑋、陳O縣、陳O銘(該5人涉犯傷害罪部分,另由本院審結)互相拉扯對方,接著被告丙OO、丁OO、乙OO等3人聯手毆打告訴人張O榮,另被告丙OO用腳踢告訴人張O結,被告甲OO則持辣椒水噴灑告訴人張O結、張O榮,致告訴人張O結身體受有左小腿擦傷等傷害
- 告訴人張O榮身體受有右側手部挫傷瘀傷、左側前臂挫傷及左側足部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乙OO、丙OO、丁OO、甲OO4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乙OO、丙OO、丁OO、甲OO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兼告訴人張O榮、告訴人張O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乙OO、丙OO、丁OO、甲OO之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
-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乙OO、丙OO、丁OO、甲OO4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乙OO、丙OO、丁OO、甲OO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