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9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彰化縣○○市○○路XX號前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附載告訴人即其配偶沈O凌行駛至該處,見狀緊急煞車而人車O地,告訴人吳O文因之受有左眼血腫、左O胸壁挫傷、左手肘擦傷、左O名指擦傷、左O擦傷及左O內唇擦傷等傷害
- 告訴人沈O凌亦受有左O擦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另經本院判決)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O察官認被告甲OO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吳O文、沈O凌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另經本院判決)
- 三、查O察官認被告甲OO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