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單O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在網路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彰化人大小事」內,因廟會遶境問題與告訴人李O翔心生嫌隙,竟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單O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連網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以暱稱「NicXXX」名義在「彰化人大小事」臉書社團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均能共見共聞之線上空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公然侮辱告訴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即明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即明
- 三、
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110年度彰司附民移調字第17號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於110年9月3日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09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