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至4行「彰化縣警察局員林O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更正為「彰化縣警察局員林O局永靖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和平途徑解決問題,竟趁告訴人不注意之際,揮拳毆打告訴人,行為實不可取
- O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告訴人之傷勢、尚未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 |
- 甲OO與詹O鎮係堂兄弟,甲OO因認其祖母遺產分配不公,而與詹O鎮發生爭執後,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13時52分許,在彰化縣○○鄉○○路XX號住家前廣場,以揮動其右手拳頭毆打詹O鎮,致詹O鎮受有頭部外傷併左臉挫傷及上O嘴唇擦傷等傷害
- 二、
案經詹O鎮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O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訊據被告坦承有出手毆打告訴人之事實,惟辯稱:伊以為詹O鎮當時要打伊,當時伊是想要防禦云云
- 然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詹O鎮結證甚詳,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O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縣永靖鄉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O督教醫院診斷書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與監視器錄影光碟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