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7時3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員林O三民東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育英路口,欲左轉駛入育英路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氣陰、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行駛,適告訴人黃O寶沿育英路由西往東方向穿越斑馬線,被告閃避不及,上開自用小客車因而碰撞告訴人,致告訴人倒地後,受有左側近端股骨骨折、左側遠端腓骨骨折、左側腸骨線性骨折之傷害
-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