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偽造AMG-0857號車牌貳面沒收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甲○○因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逃避司法警察查緝,乃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初某時,在彰化縣北斗鎮不詳地點,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豬」之男子購買壓克力材質、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偽造自小客車車牌2面,並懸掛在購自不知情之鐘O豪的報廢自小客車(車身號碼ZE0-0000000)上O用,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O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
- 嗣於110年4月13日13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彰化縣○○鄉○○路XX號前,對甲○○所使用之上開自小客車執行搜索,扣得上開偽造車牌2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 二、
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
- ㈠
被告甲○○於警詢時之供述。
- ㈡
籃美年於警詢之證述
- ㈢
車O詳細資料報表
- 本院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及扣案物品照片、車O詳細資料報表
- ㈣
扣案之偽造AMG-0857號車牌2面。
- 三、
論罪科刑:
- ㈠
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條(相關規定 |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按汽車牌照為公O監理機關發給,固具公文書之性質,惟依道路XX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又刑法上之行使偽造文書罪,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利益,凡行為人提出偽造之文書,充作真正之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已成立,至其行使之目的能否達到,則在所不問,被告將偽造之車牌懸掛於汽車上,復駕駛該車O於道路上,即屬對該偽造之車牌有所主張,其行為自符合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要件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躲避警方O查,駕駛懸掛偽造車牌之自小客車上路,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O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O非難
- 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考量其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職業為營造工,家庭狀況為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現均由前妻照顧(見偵卷第11至12頁、第57至5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沒收:
- 扣案之偽造AMG-0857號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條
- 刑法第212條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212條
-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212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