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並經調閱監視器,而查獲上情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中午12時36分許,至友人劉O耿位於彰化縣○○鎮○○路XX號之住處客廳內,欲找劉O耿,趁劉O耿在廚房,客廳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劉O耿置放在桌上之背包內新臺幣(下同)4500元現金,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
- 嗣劉O榮發現報警處理,並經調閱監視器,而查獲上情(已歸還1000元予劉O耿)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被告卻故意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認為縱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亦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一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緝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第二案),又於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第三案),上開三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四案),並與前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7年7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同年9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
- 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同類型之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我控管能力,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性質相同破壞他人財產法益之本案竊盜犯行,足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具有特別惡性,認為縱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亦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且前於89年、101年、104年、105年、109年間各有1次及99年間2次竊盜前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業已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已賠償1000元),尚有悔意,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並考量所竊取財物價額,及其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9頁警詢筆錄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欄)暨犯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沒收部分:
- 被告所竊得之現金新臺幣4500元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前業已返還被害人1000元,尚有3500元未返還,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並有前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7頁),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至被告已返還之1000元部分,符合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㈠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證據名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五、 證據名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