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起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共同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4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 實
- 一、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追加起訴書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在本院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O明(另案審結)之供述為證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4款之竊盜罪
- 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4款之竊盜罪
- ㈡
被告與同案被告陳O明間有犯意聯絡
- 被告與同案被告陳O明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㈢
對刑罰反應力明顯薄弱,應加重其刑
- 被告前曾受如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
- 另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對刑罰反應力明顯薄弱,應加重其刑
- ㈣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被告有眾多竊盜前科,仍不知悔改,再為本案竊盜犯行,除侵害告訴人王O翔財產權外,也影響社會治安,應予嚴O,再考量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之態度、所竊得財物價值及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㈤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
- 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
- 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 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 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與同案被告陳O明共同竊得之物,然其中5台遙控車為同案被告陳O明所分得,其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則由被告取得,有同案被告陳O明之供述、告訴人之陳述為證(見109年度偵緝字第1562號卷第74、83頁),依照上開說明,應認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屬於被告之實際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於本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追加起訴,檢察官羅儀珊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始循線查知上情
- 甲OO前因6次竊盜、6次施用第二級毒品、肇事逃逸、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
- 另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2,000元確定
- 經接續執行迄民國108年6月16日罰金易服勞役執行完畢出監
- 猶不知悔改,竟夥同陳O明(另案提起公訴)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渠等3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9年5月5日晚間11時23分許,由上開不詳成年男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OO與陳O明,一同前往王O翔位於臺北市○○區○○路XX號住處附近,渠等3人再以不詳方式侵入王O翔住處地下室倉庫,共同竊取王O翔所有之遙控車13台、葡萄酒4瓶、香檳1瓶、日本茶具1組、紀O刀械9把、投影機2台、藍O播放機2台、洗得釘槍2支、洗得釘火藥3盒、瓦斯槍8把、空壓機2台、魔鬼鑽1組、煙斗2支、藝術類石頭6塊、修O機1台及PSP掌中遊樂器1台等物,得手後將竊得財物擺放至上開小客車後車廂,隨即駕車逃逸
- 嗣因王O翔發現財物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方O閱附近路口監視器攝得畫面,始循線查知上情
- 二、
案經王O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嫌
-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末被告前開所竊得之物,為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三、
刑事訴訟法第7條
- 按一人犯數罪者及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O連案件,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件相O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陳O明另案所涉竊盜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緝字第1562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679號案件審理中,有起訴書、全O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案被告與該案件之被告陳O明為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O連案件,為符O訟經濟之目的,有追加起訴由承審法院就其等所涉全部犯嫌一併審理量刑之必要,爰依前揭法條追加起訴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4款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 | 論罪科刑 | 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4款之竊盜罪。
- ㈢ 事實 | 論罪科刑
- ㈤ 事實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證據名稱 | 論罪
- 四、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