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4月3日9時許,前往雲林縣○○鎮○○路XX號之北辰書香大樓找尋其配偶佘O月,竟與告訴人即北辰書香大樓之管理員蘇O欽因細故起口角爭執,旋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受有左O紅腫、左O部及左O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柏宇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