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占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侵占之犯意 |本件經春天公司訴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事實:甲OO於民國107年9月15日中午12時4分許,向址設高雄市○○區○○○路XX號之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代表人:傅O豪,下稱春天公司),以一日新臺幣(下同)350元代價,承租春天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上開機車)1輛,並約定應O翌(16)下午1時許歸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逾期不歸還前開車輛,於同年月17日後,經春天公司人員多次以電話、簡O、存證信函等方式催討,仍置之不理,繼續使用上開機車,以此方式易上開機車之持有為所有
- 嗣因春天公司提起侵占告訴,甲OO始於108年2月26日,將上開機車以託運方式寄還與春天公司
- 本件經春天公司訴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證據
- 二、證據
: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或變易O有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故行為人侵占之物,必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合法持有中者為限(最高法院著有41年台非字第57號、52年台上字第1418號判例要旨參照)
- 本件被告向告訴人租用上開機車,於租期屆至不僅未遵期歸還,且經告訴人多次催請,仍置之不理,自107年9月17日起,佔用前開機車至翌(108)年2月26日方寄還告訴人,已屬易O有為所為之處分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㈡
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7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3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送監執行,於104年8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5年12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
-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累犯之規定,惟經本院衡酌其前案犯行與本案犯行之罪質不同,犯罪型態及手段亦有異,且被告為本案犯行距離其前案犯行,已間隔1年餘,尚未足就此判斷被告甲OO具有特別惡性,而有於本案犯行延長其刑度俾利其矯正之必要,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向告訴人租用前開機車,本應如期歸還,竟因貪圖方便,逕將之據為己用,實已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益,應予譴責,也考量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且已主動將前開機車寄還告訴人,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述為國中畢業、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如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是本件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本件被告侵占之前開機車,業經被告於108年2月26日寄還告訴人,除據告訴人代表傅O豪於偵查中陳述在卷,並有前開翔順機車託運單1紙在卷可查,是本件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爰不予宣告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郭智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 本件被告向告訴人租用上開機車,於租期屆至不僅未遵期歸還,且經告訴人多次催請,仍置之不理,自107年9月17日起,佔用前開機車至翌(108)年2月26日方寄還告訴人,已屬易O有為所為之處分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法條
- ㈠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335條第1項
- 最高法院著有41年台非字第57號,52年台上字第1418號判例要旨參照
- ㈡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證據 | 論罪科刑
- 五、 證據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335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