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因與告訴人廖O軒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晚上8時許,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上林段705巷內,徒手毆打廖O軒,致廖O軒受有左側前胸壁挫傷、頭皮挫傷、頸部其他部位之關O和韌帶扭傷等傷害,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其簽名立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審簡字第109號卷第25-27頁),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因與告訴人廖O軒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晚上8時許,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上林段705巷內,徒手毆打廖O軒,致廖O軒受有左側前胸壁挫傷、頭皮挫傷、頸部其他部位之關O和韌帶扭傷等傷害,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