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又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 又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罪,是被告以一行為於2名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同時侮辱,所侵害者仍為同一之國家法益,僅成立一侮辱公務員罪
- ㈡
而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 |尚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而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法定最低本刑
- 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佐,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就個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斟酌被告之品行及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裁量之結果,認為被告前後案的罪名、罪質並非相同,尚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而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警員欲依法執行勤務時,竟對在場之員警口出惡言侮辱,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且漠視公權力之存在,亦對於國家法秩序之規範、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生活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 110 年度速偵字第2642號聲請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洪O峰與李O源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 |妨害警員執行勤務
- 甲OO前於民國96年間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89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5年1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107年4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 復於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桃交簡字第2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5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0年6月1日晚間7時49分許,在桃園市○○區○○街XX號住所,因與配偶發生口角糾紛,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副所長洪O峰、警員李O源獲報後到場處理糾紛,詎甲OO明知洪O峰與李O源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在場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洪O峰及李O源(所涉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未據告訴),妨害警員執行勤務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 ㈡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佐,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就個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斟酌被告之品行及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裁量之結果,認為被告前後案的罪名、罪質並非相同,尚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而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57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4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4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