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OO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八德區之住處內,以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 二、
逕為不受理判決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查本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被告於110年6月3日因病死亡,有被告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憑
- 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 三、
得另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 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 又犯罪行為人因死亡,致未得追訴或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者,法院固得依前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犯罪工具,惟該物已因繼承而歸屬繼承人所有,檢察官聲請法院沒收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以書狀記載應沒收財產之對象、標的及其由來O刑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宣告之依據等事項與相關證據,亦即應O載繼承人之姓名等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同此見解)
- 又犯罪工具之沒收,係以供本案犯罪所用為限,且屬職權沒收事項,非義務沒收
- 檢察官於被告死亡後,仍得衡酌社會防衛必要及程序經濟,決定是否對被告之繼承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犯罪工具
- 本案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雖聲請沒收扣案玻璃球吸食器,惟並未記載被告之繼承人,亦未據檢察官聲請對被告之繼承人沒收,且此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所指對被告訴訟程序(即學說上所稱主體程序)之沒收情形不同,並無須依附於本案程序宣告沒收
- 故就扣案吸食器不予諭知沒收,如檢察官認有沒收之必要,得另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第40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