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本件公訴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3日下午3時2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XX號往大溪區方向行駛,途經桃園市○○區○○路XX號前,欲向左O轉至對向車O,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O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O,又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對向車O駛至,雙方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前臂挫傷、手指挫傷、膝部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四、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