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模擬槍壹支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53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
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併此說明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 被告前於民國10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4月(共2罪)、3月(共4罪)、2月(共1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5年12月30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107年1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茲審酌被告前揭所犯詐欺案件,與被告本案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案件間,並無證據可認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併此說明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楚,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鍾O光及其友人間發生爭執,竟不思理性處理,反持模擬槍指向告訴人頭部以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殊屬不該,然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本院自述之家庭、經濟生活(見本院審易字卷第53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沒收:
- 扣案之模擬槍1把,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案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序時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11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
- 陳O瑋於民國109年6月18日4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世紀帝國KTV」607號包廂消費時,因故與隔壁606號包廂客人發生爭執,陳O瑋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衝入隔壁606號包廂,當場自其身上取出外型類似真槍之模擬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桃鑑:0000000000號)指向鍾O光之頭部,再掃向606號包廂內其他4名客人,對該包廂內之人恫稱:「為什麼要搶我小姐」等語,使鍾O光及其他4名客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及該包廂內其他人員之生命、身體安全,經鍾O光詢問來由,陳O瑋始悻然離去
- 嗣陳O瑋返回607號包廂,將上開模擬槍交予友人賴O吉放置在其座車上,於同日5時4分許搭乘電梯離去之際,警方O報抵達現場,陳O瑋方致電賴O吉將模擬槍送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扣案,查悉前情
- 二、
案經鍾O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O瑋於警詢及偵查中│證明被告有持上開模擬槍1支進│││之供述│入世紀帝國KTV606號包廂,並與││││該包廂內人員發生爭執之事實
- │├──┼────────────┼───────────────┤│2│告訴人鍾O光於警詢及偵查│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證述││├──┼────────────┼───────────────┤│3│證人賴O吉於警詢及偵查中│證明被告有持上開模擬槍1支進│││之證述│入世紀帝國KTV其他包廂,嗣後││││返回原來包廂,並要求證人賴O吉││││將該槍放置在被告車上之事實
- │├──┼────────────┼───────────────┤│4│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桃園│1、證明被告有將該槍交與證人賴O││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俊吉之事實
- 2、證明被告所│││筆錄、代保管物品目錄表、│持有上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9年│:桃鑑:0000000000號),經│││6月23日桃警保字第│鑑驗認係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0000000000號函│模擬槍,具類似槍機、擊錘之││││機構裝置,認無法發揮打擊底││││火功能之事實
- │└──┴────────────┴───────────────┘
- 二、
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 扣案之模擬槍及仿真彈匣,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三、
而認被告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3項持有公O查禁模擬槍之行為
- 至報告意旨認扣案之槍枝屬公O查禁之模擬槍,而認被告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3項持有公O查禁模擬槍之行為,惟該條僅規定科以行政罰,應另由報告機關本於職權,依法予以裁罰,是報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四、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