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
即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爰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難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若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
- 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 查被告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壢簡字第16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 ②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 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1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 ④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10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2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確定
- 上開①至④案件所示之罪刑,先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6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26日入監執行,並於108年1月24日徒刑執行完畢,嗣於108年4月30日,再與前揭⑤案件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9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則上開①至④案件所定應執行刑,既已於108年1月24日執行完畢,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因嗣後更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其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是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與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罪名、犯罪類型及法益侵害類型均不相同,難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若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爰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又本案既未依上開累犯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自無庸於主文中贅載構成累犯,附此敘明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徒手竊取他人之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
- 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被告迄今尚未返還所竊財物,亦未賠償被害人廖O郎所受財產損失
- 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暨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沒收:
- 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返還或賠償被害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壢簡字第16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24日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於民國109年4月2日下午2時30分許,甲OO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桃園市○○區○○路XX號拜訪友人張O凱,見張O凱之爺爺即廖O郎將工具箱1組(內含電鑽、釘槍各1支,價值共約新臺幣7,000元)放置該處疏於看管,認有機可趁,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隙竊取上開工具箱離去
- 嗣廖O郎察覺有異,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0條
- 刑法第51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