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1月15日20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小吃店內,因細故不滿告訴人廖O禹,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之足以貶損名譽之粗鄙言語,公然辱罵告訴人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桃簡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