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下午6時55分許」應更正為「晚間6時55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論處 |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論處
-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O法律
-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甲OO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於民國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0日生效施行
-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修正後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本件被害人劉O緯所受之傷害並非重傷,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論處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肇事致人受傷,竟未停留現場處理,隨即逃逸,實有不該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實際行動填補損害,此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73頁),兼衡其前科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其於警詢時自陳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工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字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上訴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肇事後 |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下午6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新屋區台66線快速道路XX號碼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劉O緯受有頸部肌肉損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 詎甲OO明知肇事後,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待警方O場處理,亦未為任何救護行為,即逕自駕車逃離現場,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劉O緯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醫院新屋分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肇事車輛車籍資料、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行車紀錄器影檔案光碟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嫌
- 請審酌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一時失慮誤罹刑章等情,請量處適當之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新舊法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4
- 刑法第185條之4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4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