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 二、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前已有數次竊盜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素行不佳,仍不知悛悔,又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徐O君所有之財物,見告訴人所有的自小客車並未上鎖,藉機潛入該車竊得新台幣200元現金,又因不慎推撞到該車的排檔桿,導致其向後滑行,撞擊到後方汽車而致生損害,諒必需另支出修復費用,然被告並未賠償告訴人分文,惟衡酌惟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
- 復考量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財物價值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被告所竊得之現金,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5日晚間3時39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中興路XX號前,見徐O君所有車牌號碼00—7366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上鎖,即以徒手方式開啟車門後竊取車內現金零錢約新臺幣(下同)200元,得手後即離開現場
- 嗣因徐O君發覺車內財物遭竊,報警究辦,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知上情
- 二、
案經徐O君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