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隨身碟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之犯罪時間更正為「下午4時43分許」,及刪除證據「監視器畫面光碟1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三、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 未扣案之隨身碟1個,供被告存取電磁紀錄之用,且為被告所有,經被告於偵訊時供承明確(見偵卷第40、81頁),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59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罪、同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證人吳O凌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證人趙O興於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監視器畫面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及本署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等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刑法第359條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第4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