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彈簧刀壹把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倒數第3行「足證證人證述情節勘可採信」之記載,應O更正為「足證證人證述情節堪可採信」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㈡
併予斟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認本案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壢交簡字第5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 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屬累犯
- 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前案所犯之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所犯恐嚇罪之保護法益有所不同,犯罪手法與罪質亦均有異,併予斟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認本案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本院審酌被告與被害人林O廷素不相識,卻因不明原因持扣案之彈簧刀作勢攻擊被害人,致被害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所為應O非難
- 並考量被告雖坦承有持扣案彈簧刀之客觀事實,但未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兼衡其本案犯罪之目的、手段、情節,及於警詢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爰依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 扣案之彈簧刀1把,係被告所有乙節,業經其陳述在卷,堪認扣案之彈簧刀屬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恐嚇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3月3日凌晨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前,因不明原因,基於恐嚇之犯意,上O朝林O廷及其友人咆嘯,並持彈簧刀作勢攻擊林O廷,致林O廷心生畏懼
- 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當場壓制甲OO並逮捕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當下確實有持刀對林O廷,也不認識林O廷,那時喝醉,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等語
- 經查,證人林O廷於警詢時證稱:我不認識被告,那時跟朋友要前往早餐店,被告突過來O我們咆嘯,先持刀作勢砍我朋友,結果自己先跌倒,再爬起來繼續往前要攻擊我,結果我跌倒,警方O場後他就被壓制在地等語,復佐經警到場後,見被告持刀衝向證人,作勢攻擊,致證人跌倒在地,隨即上O壓制等情,有警員職務報告、密錄器影像光碟1片暨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翻拍照片3張在卷可佐,足認證人證述情節勘可採信
- O情,證人與被告素不相識,與友人歡唱後,突遭被告持刀靠近作勢攻擊,自是恐懼萬分,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