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 二、
倒數第二行至最後一行所載「新台幣約1萬元」應更正為「不詳數目之現金」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五行記載之「45號」應更正為「145號」,倒數第二行至最後一行所載「新台幣(下同)約1萬元」應更正為「不詳數目之現金」(見下述)
- 三、
遽而認定被告竊取數額為6千元,併此指明
- 聲請人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固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指稱被告甲OO竊取告訴人徐O遠機車車廂內之現金約1萬元,然遍觀全卷,此乃係根據告訴人於警詢之單O指述而認定,然警方O該次警詢中並無詢問告訴人為何O以確定其機車車廂內之皮O內之現金為1萬元、有無特殊情事使其得以確認或記憶(如失竊日或前一日始提款或領得工讀之薪資或由何O受贈而來)、有無提款證明、有無其他證人得以證明其之皮O內有該數額之現金,是自不得僅以告訴人之上開單O指述為被告所竊現金金額之認定依據
- 再被告雖於警、偵訊先後辯稱其竊取之金額為7千元、6千元,二者顯然有重大扞挌而均不可採,然此不能直接導出告訴人之警詢單O指述為可採之結論
- 是以,本件僅得確認被告確有打開告訴人之機車車廂,竊取其內之告訴人之皮O內之現金,然所竊取金額不詳
- 末以,本件亦不得遽以被告於偵訊時所稱之6千元而認定為其竊取之數額,蓋因其之該次辯詞本亦不可信,且被告其後亦仍有可能再為其他數額之辯詞,是自不得以罪疑惟輕之原則誤用於本件,遽而認定被告竊取數額為6千元,併此指明
- 四、
就本件個案衡量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⑴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所命累犯是否應加重之個案衡量部分: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之罪名,其中即有與本罪罪名相O者,其既然於本件構成累犯,就本件個案衡量,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⑵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其犯後雖直承竊盜犯行,然其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至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即所竊現金,因數額未據檢、警證明,不得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 |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107年2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不知悔改,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9年11月9日10時3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埔新圖書館前,以徒手方式打開徐O遠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廂(未上鎖),竊取車廂內新臺幣(下同)約1萬元得手後逃逸
- 二、
案經徐O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訊據被告甲OO故坦承有竊取上開現金,惟辯稱僅竊取6,000元至7,000元等語
- 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徐O遠於警詢時之陳述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及監視器擷圖7張,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法務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為累犯,衡酌上開前案與本案犯罪之類型均為財產犯罪,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相當,再斟酌被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一再竊盜侵害他人財產權,漠視他人財產法益之重要性,經權衡本罪之法律目的、罪刑相當原則及相關刑事政策,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整體評價裁量後,均不生被告以累犯所處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