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 (二)
基於同一犯意 |
- 被告先後以「幹你娘」、「操你媽」、「幹你娘雞掰」、「廢物」、「我去你媽的」、「雞掰」、「臭俗仔」等侮辱言詞辱罵告訴人吳O維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之時間內,在同地為之,並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 (三)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 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 (四)
明知告訴人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於告訴人依法執行職務之過程O,恣意以不雅言語辱罵告訴人,除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與社會評價外,亦損及公務機關執行職務之嚴O性,漠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所為實值非難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 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 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 (三)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 二、核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又被告所為數次辱罵消防員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O地實施,且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應係出於單一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 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另犯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始足當之
- 經查,經本署勘驗案發現場錄音錄影光碟,被告雖口出上揭穢語,惟並無強暴脅迫行為,即難以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相繩報告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40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