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逾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扣案之電動螺絲起子轉換頭壹支與螺絲起子壹支,均沒收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25日刑生字第1100018257號鑑定書」,並刪除「贓物認領保管單」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併予宣告被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逾越牆垣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逾越牆垣竊盜罪
- 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且自承在土地銀行擔任駕駛,具有正當工作,竟貪圖小利,逕自進入無人居住之建築物竊取財物,所為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誠屬不當,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素行尚佳,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本次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被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三、
且卷內證據無從認定已發還予被害人,自應宣告沒收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被告於110年2月15日下午1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內遭警方O得電動螺絲起子轉換頭1支與螺絲起子1支,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而該等扣案物為被告所竊得,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堪認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卷內證據無從認定已發還予被害人,自應宣告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2月15日12時10分許,因見位在桃園市○○區○○路XX號之中壢建國郵局搬遷整修,無人在內之機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利用隔壁大樓與郵局間圍牆進入該處,嗣進入郵局內(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有破壞門窗),徒手竊取郵局內屬吳O龍管領而置於志工台上之螺絲起子、螺絲起子轉換頭各1支,得手後置於褲袋內,嗣為吳O龍會同保全人員林O樑入內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吳O龍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吳O龍、林O樑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數張、中壢分局勘查報告等可資佐證,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因與前揭已簡O部分屬實質上一罪關係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 另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犯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嫌及竊盜如報告書所載之砂輪機等物,惟查,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攜帶何工具進入該處,況其已自承身上之螺絲起子、轉換頭係在現場志工台所拿取,顯係在場竊取之客體,顯非屬攜帶至現場之犯罪工具,況亦無從證明其以此為犯罪工具,又砂輪機等物,既非在其身上起獲,又依卷內證據亦無法認定係屬被告竊盜所得之物,然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前揭已簡O部分屬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簡O效力所及,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逾越牆垣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