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OO(下稱天瀚公司)法人之代表人林O宏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為供述(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7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基於單一犯意 |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2項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同法第44條規定之罪 |應科處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罰金
- 核被告天瀚公司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2項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同法第44條規定之罪,應科處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罰金
- 被告天瀚公司自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所示開始容留外國人之日起至遭機關查獲時止之期間內,非法容留數名外國人工作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固屬數行為,惟被告天瀚公司係於密接之時O地為上開行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同一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目的而侵害相同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
- (二)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爰審酌被告天瀚公司曾於107年間因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經主管機關處以15萬元罰鍰在案,其代表人林O宏猶不知警惕,再度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石材切割工作,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損害國人就業權益,併考量非法容留外國人之人數為3人、期間久暫及其代表人事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O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
-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證人BUIXXX於警│1.證人BUIXXX業│││詢中之證述
- │經內政部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之事實
- 2.證人││││BUIXXX於109年││││6月4日前,已在B工││││地從事工作相當期間,並││││領有薪資之事實
- 3.證││││人BUIXXX於109││││年7月16日前,仍在││││B工地從事工作,並領有││││薪資之事實
- 4.B工地之││││警衛O相關人員均未曾實││││際查驗證人BUIO││││HANH身分,即放任證人││││BUIXXX進入該工││││地工作之事實
- │││││││││││││├───┼───────────┼────────────┤│2│證人TAKXXX於警│1.證人TAKXXX業經│││詢中之證述
- │內政部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之事實
- 2.證人TA││││KHAXXX於109年6││││月4日前,已在B工地││││從事工作相當期間,並領││││有薪資之事實
- 3.B工地││││之警衛O相關人員均未曾││││實際查驗證人TAKO││││HAU身分,即放任證人││││TAKXXX進入該工地││││工作之事實
- │││││││││││││├───┼───────────┼────────────┤│3│NGUXXX於警│1.證人NGUXXX│││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 │業經內政部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之事實
- 2.證人││││NGUXXX於││││109年7月16日前,││││已在B工地從事工作相O│││當期間,並領有薪資之事││││實
- 3.B工地之警衛O相O│││關人員均未曾實際查驗證││││人NGUXXX身││││分,即放任證人NGUO││││VANXXX進入該工地工││││作之事實
- │││││││││││││├───┼───────────┼────────────┤│4│證人石O孝全於警詢及偵│1.證人石O孝全及莊O平│││訊中之證述
- │,分別為被告天瀚營造公││││司所聘僱之工務部經理及││││B工地主任之事實
- 2.B││││工地設有警衛O制人員進││││出之事實
- 3.北谷工程O│││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谷││││公司)為被告天瀚營造公││││司在B工地之泥作下包││││商之事實
- 4.士正工程O│││有限公司(下稱士正公司)││││為被告天瀚營造公司在B││││工地之水電下包商之事實││││
- 5.B工地於109年6││││月4日、同年7月16││││日,分別經內政部移民署││││人員發覺有非法外籍移工││││在場工作之事實
- │││││││││││││├───┼───────────┼────────────┤│5│證人莊O平於警詢及偵訊│1.證人莊O平為被告所聘│││中之證述
- │僱之工務部經理及B工││││地主任之事實
- 2.B工地││││設有警衛O制人員進出之││││事實
- 3.北谷公司為被││││告天瀚營造公司在B工││││地之泥作下包商之事實
- ││││4.B工地於109年6月││││4日、同年7月16日││││,分別經內政部移民署人││││員發覺有非法外籍移工在││││場工作之事實
- │││││││││││││├───┼───────────┼────────────┤│6│證人鄭O偉於警詢及偵訊│1.北谷公司為被告在B工│││中之證述
- │地之泥作下包商之事實
- ││││2.證人黃O於109年││││6月4日,為北谷公司││││在B工地之泥作下包商││││之事實
- 3.證人黃O││││於109年6月4日,││││經內政部移民署人員發覺││││在B工地,非法僱用外││││籍移工之事實
- │││││││││││││├───┼───────────┼────────────┤│7│證人黃O於警詢中之證│1.證人BUIXXX、│││述
- │TAKXXX於109年││││6月1日日至同年月4││││日間,經證人黃O僱用││││,在B工地工作之事實││││
- 2.證人NGUOVAN││││CHIN於H109年7月││││16日前,經證人黃O││││僱用,在B工地工作之││││事實
- 3.證人黃O知││││悉證人BUIXXX、││││TAKXXX、NGUO││││VANXXX、均為經內政││││部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之││││外籍移工之事實
- │││││││││││││├───┼───────────┼────────────┤│8│證人黃O言於警詢中之證│1.士正公司為被告天瀚營│││述│造公司在B工地之水電││││下包商之事實
- 2.證人││││黃O於109年7月16││││日,為士正公司在B工││││地之水電下包商之事實
- │││││││││││││├───┼───────────┼────────────┤│9│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O留│1.證人BUIXXX、│││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TAKXXX、NGUO│││容、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談│VANXXX均為經內政部│││話紀錄各3份、內政部│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之外│││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籍移工之事實
- 2.證人│││市專勤隊查察營業(工作)│BUIXXX、TA│││處所紀錄表2份、臺北│KHAXXX於109年6│││市政府勞動局107年9│月4日在B工地遭查獲│││月26日北市勞職字第│
- 證人BUIXXX、│││0000000000號裁處書、│NGUOVANXXX於109│││甲OO工│年7月16日,在B工│││程合約書節錄資料各1│地遭查獲之事實
- 3.被│││份
- │告前107年7月間,因││││非法容於留許可失效之越││││南籍人士TRAXXX││││CUOO在A工地內從事││││切割大理石板、貼大理石││││等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而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107年││││9月26日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以北市││││勞職字第10760664881││││號裁處書裁罰之事實
- │└───┴───────────┴────────────┘
- 二、
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2項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同法第44條規定之罪 |應科處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罰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2項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同法第44條規定之罪嫌,應科處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罰金
- 又被告於109年6月、7月間,接續容留許可失效之越南籍移工即證人BUIXXX、TAKXXX、NGUOVANXXX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固屬數行為,惟係基於同一容留許可失效外國人之目的,於密接之時O地為之,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侵害同一社會,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就業服務法,第44條
-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 就業服務法,第44條
-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天瀚公司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2項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同法第44條規定之罪,應科處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罰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2項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同法第44條規定之罪嫌,應科處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罰金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就業服務法第44條
-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
- 二、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論罪
- 三、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