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
自應依法追訴處刑
- 被告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自應依法追訴處刑
- 三、
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其施用前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已實施觀察勒戒,於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實施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已無法收其實效,足徵其戒毒意志不堅,實應予非難,惟徵諸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乃自戕身心健康,未危及他人,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O,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其犯後之態度及其於警詢時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五、
爰均依刑法38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沒收
- 扣案之吸食器1組,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係其所有,且供其吸食毒品所用等語(見偵卷第16至17頁),顯見前開扣案物係供本案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38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沒收
- 六、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79號裁定令O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同年10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仍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年12月19日凌晨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以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同年12月19日上午9時48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上址住處查獲,經其同意搜索後扣得其所有之吸食器1組,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被告於109年12月19日上午10時57分許,為警查獲並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D-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各1紙附卷可證,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刑案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另有上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 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被告提示簡O、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O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O各1份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至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