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現場密錄器錄影畫面擷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 (二)
即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爰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難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若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則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與上開前案之罪名均不相同,罪質及法益侵害種類亦屬有別,難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若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爰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又本案既未依上開累犯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自無庸於主文中贅載構成累犯,附此敘明
- (三)
明知員警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員警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於警方O行勤務之過程O,恣意出言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漠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損及公務機關執行職務之嚴O性,所為實值非難
- 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以及其曾因侮辱公務員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
- O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 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以木工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警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 |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30日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10月11日21時28分許,在桃園市大溪區瑞安路1段3巷內,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中新派出所警員謝O安處理疑似打群架糾紛時,明知警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拒絕配合調查,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操你媽」、「幹」等語辱罵謝O安(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式妨害警員執行公務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 刑法,第14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