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本院簡易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自為第一審不受理判決
- 按地方法院簡O庭對被告為簡O判決處刑後,經提起上訴,而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之諭知者,應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O庭之判決,改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
- 且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從而,被告經簡O判決處刑、上訴後死亡,地方法院合議庭應將依簡O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撤銷,自為第一審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29號、106年度台非字第189號判決參照)
- 二、
明知A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 |基於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為性交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7月間,認識代號AE000-A000000號少女(下稱A女,94年1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明知A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竟基於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為性交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 ㈠
因認被告各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性交罪嫌
- 於108年7月31日1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5樓(U2電影館)包O內,經A女同意,以生殖器插入A女之陰O內,以此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
- ㈡於同年8月10日凌晨1時許、8月17日凌晨1時許,在A女之住處(地址詳卷)內,經A女同意,以生殖器插入A女之陰O內,以此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各1次得逞
- 因認被告各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性交罪嫌
- 三、
經查:
- ㈠
而於110年3月17日向管轄之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上O狀章,上訴書)
- 本件被告甲OO因上開案件,經乙OO提起公訴後,由本院於110年2月19日以109年度審原侵簡字第3號刑事簡O判決,論處其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3罪)
- 乙OO不服,(循請求)而於110年3月17日向管轄之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本院審簡卷15-19頁、簡O卷15-18頁地檢署函(稿)上O狀章、上訴書)
- ㈡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 乙OO上訴後,被告於110年5月9日死亡,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 ㈢
改諭知不受理如主文所示
- 據上,原審未及審酌前揭事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
- 並不經言詞辯論,改諭知不受理如主文所示
- 四、
據上論斷
- 另依被告之身分,本件屬強制辯護案件,而因被告死亡緣故,本件應為不受理之程序判決
- 本院衡酌:「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需經強制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 且本判決仍屬得上訴之判決
- 且縱然確定,法律仍設有非常救濟相關規範
- 為避免將來可能之爭議,本院仍先指定公O辯護人後,再行判決
- 以上併予敘明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452條、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乙OO陳伯均、賴O羽提起公訴,經乙OO林曉霜提起上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各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性交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29號,106年度台非字第189號判決參照
- ㈠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