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
-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甲OO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5罪刑及沒收等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
- 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
- 三、
難指有違反司法院解釋意旨之違誤
- 事實審法院倘非機械式之適用累犯規定要件,已就個案犯罪情節,具體審酌行為人一切情狀暨所應負擔之罪責,經裁量結果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而無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者,此為實體法上賦予法院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即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無違,不得執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 原判決已具體審酌上訴人前案之犯罪類型及執行方式、前案執行完畢日距離本件犯罪之時間、前案與本件之罪質是否相同、所侵害者是否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或其他重大法益、上訴人有無明顯反社會性格等一切情狀後,認無因累犯加重其刑(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致使上訴人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並記明其裁量理由,難指有違反司法院解釋意旨之違誤
- 四、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謂原判決依累犯加重其刑與司法院解釋意旨有所違背等語
- 係以自己說詞,對原審裁量之職權行使及已說明事項,任意指摘,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
-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