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OO有其事實欄(下稱事實欄)所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遂2次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其附表(下稱附表)編號2(即事實欄一之㈡)所為沒收(銷燬)部分之判決,改諭知相關沒收(銷燬)
- 另維持第一審關於論上訴人犯行為時O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2罪,均累犯(並說明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皆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予減輕其刑後,各處有期徒刑2年2月、2年,並諭知相關沒收(銷燬)(即附表編號1部分)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之部分判決,駁回上訴人就此在第二審之上訴
- 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
- 並就上訴人所辯關於事實欄一之㈡部分所交付者係冰糖而非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其辯詞不可採之理由,予以指駁及說明
- 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量刑職權之行使有濫用,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二、
所請減輕刑期不予審酌,附此敘明
- 上訴意旨僅謂:其已更換環境不再與以前之損友聯絡,並努力賺錢養家,請給予其自新機會等語
- 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其上訴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又本院為法律審,既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所請減輕刑期不予審酌,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